《 商品說明條例修訂2013 》室內設計師有可能觸犯法例
根據《商品說明條例》(香港法例第362章)禁止任何商店、服務、消費交易中某些常見的不良營商手法,條例及罪行範圍包括:虛假商品說明、誤導性遺漏、具威嚇性的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先誘後轉銷售行為及不適當地接受付款。我作為業界會長,現提醒各同業有幾項很易觸犯法例,一.不要再用3D虛擬圖而不加上任何註明下當作真實完工作品相片,形做很多各類作品,作為宣傳及誤導客人之嫌,二.不要宣稱建造工程之木板是歐洲進口E1板等名稱但根本是國內材料在內地製造的傢俬,這樣有可能觸犯虛假商品說明條例誤導消費者,懇請業界設計師及企業遵守法例勿以身試法,另各消費者請留意及了解分辦商戶之作品相片的真偽及材料或製成品價錢是廉價,是否真的可以歐美國家進口? 免被受騙!
發表文章會員:Alex Au-Yeung 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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